泰一仁合规洞察 | 新《商事调解条例》施行:从“争议解决”到“合作延续”,企业如何把握多元解纷新选择?
2026年5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在贸易摩擦增多、商事关系复杂的当下,调解以其高效、灵活、保密、维系关系的独特价值,正从诉讼、仲裁的“配角”走向“并驾齐驱”的纠纷解决新通道。泰一仁融合争议解决法律、商业谈判实践与国际规则视角,为您深度解读:新条例之下,企业如何用好商事调解这一工具,化干戈为玉帛,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延续商业合作的生命力。
一、开篇导语:一部条例,开启商事调解法治化新纪元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调解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资质、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统一规范,导致企业对调解“不敢用、不愿用”。此次《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系统回答了谁来调、怎么调、调了有何用等核心问题。
条例共33条,明确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商事领域),确立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与许可程序,规定了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与行为规范,特别是明确了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申请司法确认,打通了调解与诉讼、执行之间的壁垒。泰一仁认为,新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用法治方式激活调解的“柔性”力量,为企业提供一条低成本、高效率、能续约的争议解决新路径。
二、核心洞察:新条例的五大突破性制度
我们梳理了新条例中对企业选择和应用商事调解影响最为深远的五个方面。
1. 商事调解组织:准入门槛与公信力保障
第八条、第九条为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设定了明确条件:
发起人须为非营利法人;
有规范的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住所、章程;
30万元以上资产;
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及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须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执业证书。
这一制度将商事调解组织纳入行政许可监管,从源头上保证了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与公信力。企业在选择调解机构时,可通过查询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第十一条)进行甄别。
2. 商事调解员:专业化门槛与多元化来源
第十二条对调解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允许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争议所涉行业、专业领域、文化背景,选择最合适的调解员——无论是精通中国法律的本土专家,还是熟悉国际商业惯例的境外人士。
3. 调解程序:自愿、保密、中立的核心原则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系统规定了调解程序的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第十五条);
保密原则: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对知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同意披露或法定情形除外(第十九条);
中立与回避:调解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披露并退出,当事人均书面同意留任的除外(第二十条);
终止情形: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利用调解非法目的等应当终止(第二十一条)。
这些原则保障了调解程序的公正性,让企业在私密、友好的环境中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商业信息外泄和关系彻底破裂。
4. 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司法确认通道
第二十二条明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协议内容,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更重要的是,第二十三条打通了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调解协议“软约束”的痛点,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5. 国际化与创新:自贸区试点、线上调解、人才培养
条例专设多条鼓励商事调解的国际化与创新发展: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第二十四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第二十四条);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明确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第二十六条);
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第二十五条)。
这些规定为企业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更多便利选择,特别是“在线调解”的确立,顺应了数字贸易时代的需求。
三、泰一仁视角:从“争议解决”到“关系管理”,企业如何用好调解新工具
面对新条例构建的商事调解制度框架,企业不应仅将其视为诉讼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而应将其升级为商业关系管理、风险防控、争议预防的战略工具。泰一仁提供的是融合法律专业、谈判策略与国际视野的整合方案。
1. 法律+合同:将调解嵌入交易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优化:协助企业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将“调解”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写入条款。例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提交[某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提起诉讼/仲裁。”
调解机构与规则选择:根据交易性质、对方所在地、争议金额等因素,为企业推荐合适的商事调解组织(如侧重涉外商事、知识产权、金融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并明确适用的调解规则。
电子条款适配: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交易,协助设计适合在线调解的争议解决条款。
2. 法律+谈判:提升调解参与能力
调解员选任策略:当争议发生时,协助企业根据案情特点、所需专业背景、语言文化等因素,从名册中选择最合适的调解员(第十二条)。
调解方案准备:协助企业梳理争议焦点、评估法律风险、分析商业利益,制定底线清晰、选项灵活的调解策略,提高调解成功率。
保密与信息披露管理:指导企业在调解过程中,在第十九条保密原则的保护下,合理披露信息以促成和解,同时避免泄露核心商业秘密。
3. 法律+科技:拥抱在线调解新形态
在线调解平台适配:针对第十八条的在线调解规定,协助企业建立内部视频会议、电子证据展示、电子签名等技术支持能力,确保在线调解顺利进行。
电子证据存证:对于调解过程中需提交的电子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等,提供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支持,增强证据可信度。
4. 法律+国际:用好跨境调解新通道
自贸区调解资源对接:针对第二十四条,为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有业务的企业,对接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华业务机构,提供跨境争议调解服务。
国际调解人才培养:结合第二十五条,推荐企业法务、合规人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培训,提升处理跨境争议的专业能力。
大湾区调解协同支持:为在大湾区运营的企业,提供粤、港、澳三地调解规则衔接的咨询与落地支持。
5. 法律+合规:识别与防范虚假调解风险
利益冲突审查:在启动调解前,协助企业核查调解员是否存在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确保程序公正。
虚假调解风险防范:提高对第三十条禁止的“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行为的警惕性,在发现对方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时,及时依据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结语与行动邀请:在调解的和风细雨中,续写商业合作新篇章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是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它用法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既能高效解决纷争、又能维系商业关系的“第三条道路”。在商海沉浮中,胜败乃兵家常事,但能够通过调解握手言和的智慧,往往比一纸胜诉判决更能创造长远价值。
泰一仁坚信,最好的争议解决,不是分出输赢,而是找到共赢;最好的商业关系,不是没有分歧,而是拥有修复分歧的能力。 我们已组建由争议解决律师、谈判专家、国际商事调解员构成的跨领域团队,为企业提供:
商事调解制度深度解读与合同嵌入服务;
争议发生后的调解策略制定与全程代理支持;
商事调解员选任咨询与培训服务;
跨境涉外商事调解专项咨询。
让我们携手,在调解的和风细雨中,将每一次争议都转化为加深理解、优化合作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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