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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遗产纠纷案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2025-07-21

一、信托存在性与效力的认定:口头信托的司法挑战

  1. 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 意图确定性(委托人明确设立信托的意愿);

    • 标的确定性(信托财产范围清晰);

    • 受益人确定性(受益人身份无歧义)。

    • 中国内地:《信托法》第八条强制要求书面形式,无书面契约则信托无效。

    • 香港法域:承袭英国普通法原则,允许口头信托,但须满足“三确定性”要件:

  2. 口头信托的司法认定标准

    • 宗庆后案中“邮件+口头指示”的形式,需证明其生前反复、一致地表达信托意图;

    • 若资金未独立托管或账户名为个人,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遗产(如许世勋案)。

    • Ching Chi Sau v. Yip Woon Yin Judy:依书信及资金转移记录认定信托成立;

    • 郑裕彤家族案:凭三次家庭会议录音及后续操作确认信托;

    • 反例许世勋遗产案因股票未转入信托专户,否定信托效力。

    • 证据链要求严苛:香港法院仅接受完整、连贯且无矛盾的证据(如书面通信、资金流转记录、证人证言等)。参考案例:

    • 核心障碍

  3.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争议

    • “未来收益”问题:普通法下,以未来分红作为信托财产仅构成“设立信托的协议”,需待收益实际到账并明确转入信托账户后方可生效(Re Ellenborough 原则)。

    • 资金未足额的影响:若信托条款未约定“足额到账后生效”,则部分资金仍可能构成有效信托财产。

二、建昊投资(BVI公司)列为被告的诉讼策略解析

  1. 离岸架构的功能与风险

    • 资产冻结:通过禁制令防止资金转移;

    • 穿透追索:若胜诉,可主张BVI公司资产实为信托财产;

    • 证据开示:迫使BVI公司披露资金流向及信托文件。

    • BVI公司的典型角色:作为离岸信托的持有层(SPV),实现资产隔离与税务优化。

    • 原告的诉讼目的

  2. 未列受托人为被告的深层原因

    • 规避举证困境:原告可能无法提供信托契约或受托人任命书,转而以“资产挪用”为由起诉实际控制人(宗馥莉)及持有主体(建昊投资)。

    • 降维诉讼策略:避开对信托合法性的直接证明,聚焦资金控制权滥用。

三、108万美元资金划转的合法性边界

情景资金性质划转合法性依据
信托无效个人或公司资产BVI公司章程及财务授权
信托有效信托财产宗馥莉需证明其具有以下身份之一:


1. 受托人:依信托目的执行分配;


2. 保护人:依契约指令受托人;


3. 受益人:符合分配条件。

关键风险点

  • 若宗馥莉以“信托监察人”身份操作,需严格符合条款授权,否则可能构成滥权;

  • 未留存书面指令或超出信托目的,受益人可主张侵权。

四、对高净值客户的实务建议

  1. 优先采用书面信托契约

    • 避免口头信托的举证困境与效力争议,明确约定财产范围、生效条件及操作流程。

  2. 严格实现财产隔离

    • 将资产转入独立信托专户SPV名下(参考许世勋案教训)。

  3. 离岸架构的合规设计

    • BVI公司需配套书面信托文件,明确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权责。

  4.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 保存设立信托的书面记录、资金划转凭证及决策会议纪要,以应对潜在争议。

结论
本案胜负关键在于口头信托证据链的完整性财产隔离的充分性。若原告无法提供宗庆后反复、明确设立信托的直接证据(如录音、邮件指令或资金独立托管记录),香港法院恐难以认定信托效力。离岸资产规划须以“书面化+程序合规”为核心,方能避免家族财富陷入法律泥潭。

泰一仁 | 跨境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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